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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5-02 | 浏览次数: 】

校发〔2017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我校具有学籍的各类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为11人,其中,校领导2人,校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监察处、信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各1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各2人。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校领导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两年,可连任。

申诉委员会可设师生代表库,代表均具有正式委员资格;根据专业性、回避制度等因素从库中遴选师生代表参与具体申诉事项复查工作,保证工作班子中有足额的教师和学生代表及委员会委员总数为单数。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作出复查结论。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办公室主任兼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无正当理由及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处理决定;

(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五)发现申诉人或被申诉人、证人等在学生处理或处分及申诉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报请学校处理;

(六)未履行请假手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案件的复查工作。对连续3次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委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报请校长解除对该委员的聘任(属于正当回避的除外)。

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均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揭发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委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和复查结论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条  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院系、班级、学号等)、申诉事实、理由、要求、相关证据、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及提交申诉书的日期等内容,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诉的资格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对于口头申诉或申诉书内容不全,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要求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诉书。

复查开始前,办公室须提前告知申诉人和学校有关部门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方均可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诉的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其中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若遇特殊情况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经校领导批准,可以临时遴选适当人员参与复查工作;补任人员在所参与的申诉案处理中与其他委员享有同等职权。

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的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研判,经参与复查工作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赞同,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决定等复查结论,并据此撰写出复查报告。对于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报告提交相关部门研究,重新提请学校作出复查结论决定书。

复查结论决定书应明确告知申诉人若对复查决定不服,有权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并告知申诉的有效期限。

复查结论决定书一式三份,由申诉人、被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复查结论的生效。复查结论决定书在申诉处理委员会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之日生效。

第十五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等学习事宜,按照在校生办理。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校发〔200511号)同时废止。学校有关学生申诉事项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