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研究生院
| 发布日期:2009-08-22 |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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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20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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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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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合理形成机制的配套措施,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导师的科研需求和对研究生的资助能力,在政策上向有关学科、学科方向和部分导师倾斜,合理调配资源,调动和保护院(系、所)、导师的积极性。 第二条 扶持基金来源于学校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列为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的项目之一,由研究生院专项管理。 第三条 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研经费较少的学科教师、青年教师、科研经费暂时较少的新研究方向的教师和新近引进的教师支付导师基础计划招生费和倾斜计划招生费,不用于支持超额计划招生。 第四条 不同学科门类的扶持基金额度不同。文科(含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的扶持基金额度不超过导师基础计划招生费和倾斜计划招生费的总额,理科(含理学、农学)、管理学科(管理学)的扶持基金额度不超过导师基础计划招生费和倾斜计划招生费总额的2/3,工科(工学)的扶持基金额度不超过导师基础计划招生费和倾斜计划招生费总额的1/3。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扶持基金的决策与审批。其职责是: 1、审定受资助的学科布局和数量; 2、审定各学科资助经费的分配原则; 3、研究决定基金实施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研究生院是扶持基金的办事机构,负责基金运行的管理。 第七条 各院(系、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扶持基金评审细则,负责本院(系、所)扶持基金的评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我校研究生导师(含兼职导师)可以申请扶持基金,用于支付计划招生费,于每年申报次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时申请。 第九条 扶持基金的额度由学校根据各个学科的实际情况划拨到各个院(系、所),由导师自愿申请,导师填报《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扶持基金申请表》(附件1),院(系、所)根据导师的研究方向、研究项目和经费情况等进行评审并汇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扶持基金汇总表》(附件2),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扶持基金的单位额度指资助1个招生指标的相应计划招生费的全额,对于1个招生指标,不允许用扶持基金进行部分额度资助。 第十一条 扶持基金连续支持年限:对文科导师不超过5年,对理科、管理学科导师不超过4年,对工科导师不超过3年。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导师申请到的扶持基金冲抵计划招生费后,由学校财务直接划拨到校研究生创新基金的专用帐户中,统筹使用。对每届硕士生连续划拨不超过2年,对每届博士生连续划拨不超过4年,具体年限视每名研究生学习期限而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制定2007级研究生招生计划开始在主校区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扶持基金申请表 2、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扶持基金汇总表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